摘要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面对不断变动和发展的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必然要有所改变;面对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行政实践,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也要对自身进行调整。迅速而有效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既是行政法实践的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学理论的价值所在。当下之中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与此相呼应,政府行政体制、行政职能、行政活动和行政观念,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现代行政的民主化、信息化、契约化等多元化势头日益强劲,必将影响行政法的变革及其发展方向。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3-35,共3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