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湖的流域性特点决定了对其的保护与管理涉及众多的行政区域、行政层级、行政部门,水法律法规对于水资源管理尽管规定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在"流域与区域""流域内层级""区域内层级与部门"间并没有"责、权、利"的具体界定,必然导致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陷入窘境。本文试图依据水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水行政执法实践,撇开"流域、区域、行政层级、行政部门"的束缚,建立水行政执法联合运行机制,以维护河湖之健康生命。
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12年第7期52-56,共5页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