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老年人、军人及其家属、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在内的社会优待制度,但是在开展社会优待工作时存在"四难",即:优待项目界定难,优待福利流动难,优待政策落实难,优待差距缩小难。本文建议,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地化管理、分类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分担等为原则,构建包括医疗保健服务优待、文化休闲服务优待、日常生活服务优待、交通服务优待、法律服务优待、义务和责任优待等在内的社会优待体系。另外,应建立全国基本优待制度,促进社会优待的均等化;建立财政合理补偿机制,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完善社会优待立法,提高公众和社会组织执行社会优待政策的自觉性。
出处
《晋阳学刊》
CSSCI
2012年第4期58-67,78,共11页
Academic Journal of Jin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