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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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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出处 《中国水利》 2012年第15期78-78,共1页 China Water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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