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风险是传统食品安全风险、非传统安全风险和风险社会食品安全风险的叠加,是一种共生风险。那些身处食品监管岗位上的责任者,一旦失职渎职懈怠法定责任,客观上便将公民置于无所保护的危险境地,其失职行为也是一种“风险源”。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从众多的公职人员渎职行为中分离出来,彰显了国家应对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的决心;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分类,有利于研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本质与特征;公共选择理论、风险刑法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和治吏从严的刑法理念从不同的维度支撑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论基底;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简单沿袭普通渎职罪的立法模式,存在法条设计过于简单,立法技术落后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技术、立法珲念及法定刑设计等方面对该罪进行完善..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2年第3期47-55,共9页
China Prison Journal
基金
本文为2011年河北省教育厅课题《风险理论视野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最终成果,课题号为SZ20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