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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虚开免于二次征收
New VAT Policy Re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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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7月9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简称“《公告》”)称,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作者
张铭
机构地区
《新理财》编辑部
出处
《新理财(公司理财)》
2012年第8期81-81,共1页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国税总局
纳税人
简称
金额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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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J]
.商业会计,2012(17):5-5.
2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J]
.财会月刊,2012(10):94-94.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J]
.财会学习,2012(8):9-9.
4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J]
.会计师,2012,0(07X):81-81.
5
刘伯成.
浅析大型建造合同收入纳税申报的特殊性[J]
.财会月刊,2013(5):118-118.
新理财(公司理财)
2012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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