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家具生产企业A与香港中间商B从2008年开始合作,贸易往来一直较为顺利,买方付款也很正常。2011年4月,双方签订了总额约2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分两票出运。该批货物由中间商B指定发往最终德国买方C,贸易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30%的预付款,余款见提单复印件付款。企业A收到买方B支付的预付款共计约6万美元后,分别于5月23日、26日出运两票货物。2011年6月下旬全部货物到港,但香港买方B却以最终德国买方C将于7月申请破产无法提货为由,拒绝接受货物。企业A当即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核实。
出处
《中国外汇》
2012年第15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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