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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不同产品可追溯系统探索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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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提出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全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体系。2009年9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旧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文中明确规定了指定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强制性认证跟踪检查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体系。
作者 杨林
出处 《中国安全防范认证》 2012年第3期54-5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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