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些法院之所以会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究其原因有四:一是观念陈旧。少数抱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观念的法官们,深知推行“公开”只会自缚手脚,引火烧身,使自己无法浑水摸鱼。二是形式单一。由于司法公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司法公开形式单一,以为建立起了公开栏,就搞了司法公开,公开栏的规格上去了,司法公开也就搞好了。三是制度缺陷。正因为司法公开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以往没有经验,到底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不该公开,何时可以公开,由谁来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长久以来没有令人满意的措施,造成实际上的执行困难。四是监督不力。对司法公开的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着,下级监督无效”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出处
《法庭内外》
2012年第7期45-45,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