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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实现三个方面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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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作证出现了“三难”,即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再通知其到法庭上接受质证更难。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了大的修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对抗制以来,虽然刑诉法明确规定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证人出庭率尚不足5%,致使多数法定认证、质证程序名存实亡,严重地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年第5期86-88,共3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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