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会调查的制度。但现行法律文本与相关文件存在着冲突,实践形式也呈多样性。由于社会调查承载着刑罚个别化、犯罪预防以及社会管理等多种功能,由此决定社会调查报告需有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处理建议等内容,且还须进行再犯可能性、社会关系修复、社会矫正或帮教可能性等分析。为此,社会调查主体的构建应当是以公检法为主导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体参加的一种模式,它可以衍生出多种实践形式,其中委托——执行的复合模式值得推崇。这一模式中,公安司法机关处于委托、审查、指导的主体地位,同时,充分吸收心理学、教育学、网瘾治疗等多领域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调查。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年第6期50-57,共8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