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的电视调解节目既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司法形态,也是一种全新的媒介形态。电视调解存在诸多合法性困境,如电视台作为调解的主体违背其法律角色定位,赋予电视调解协议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违反调解法的;电视调解是一种戏剧化范式架构下的泛道德主义媒介强制,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调解节目中权利告知程序的缺失以及因追逐收视率而导致的调解人中立性的丧失等,电视调解的规范化势在必行。
出处
《新闻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28-34,共7页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媒体生态下权利纠纷解决的法学与传播学关系研究"(12BFX007)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权利的媒介救济--新媒体时代纠纷解决的媒介化范式研究"(12YJA820036)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项目"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律问题研究"(11BFX002)
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纠纷解决的媒介化范式研究"(桂教人[2011]40号)
广西民族大学人才引进项目"大众传媒与纠纷的解决"(2010QD005)等项目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