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解除合同工会不应仅“同意”了事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11年1、2011年12月,笔者所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续审理了两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起是A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解除营销服务分部某综合部经理的劳动合同争议案。分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其任职期间失职,造成分公司营销服务分部一职工离职后,
作者 朱忠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7期47-4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