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入罪。骗购经适房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可认定为诈骗罪,其被害人为国家,而非开发商,犯罪对象为经适房,而非购房资格。犯罪数额为购房款与经鉴定的骗购时该经适房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而非笼统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4期20-24,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