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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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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应当坚持以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为价值追求。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最为合理。审查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羁押,刑事拘留羁押和逮捕必要性应当纳入审查范围。应当即时审查与定期审查相结合。以在押犯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确定审查内容。在听证式审查或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量化评估羁押必要性。
作者 陈柏新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4期66-71,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5页.
  • 2[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 3郑东.《羁押必要性审查四项内容待细化》,《检察日报》2012年5月23目.
  • 4[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何家弘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82页.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70

引证文献16

二级引证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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