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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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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处分车位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后果 如果建设单位把车位卖给业主以外的人,或者超比例处分给业主,这明显不符合“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要求,这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7在《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起草过程中,这个问题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在2008年6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稿上,写道“第五条建设单位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
作者 颜雪明
机构地区 万科集团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12年第7期75-78,共4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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