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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和行政法在解释论上的接轨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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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规制国的出现,以及规制手段多元化所引发的契约国的出现,公法和私法之间出现了多层次的交融。现代社会的法律已经变成了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同一社会经济生活现象公法和私法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调整,一旦出现纠纷,偏废任何一方进行孤立的考察都不可能圆,
作者 方新军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3-36,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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