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立遗嘱不必征得子女同意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有的子女要求老人立遗嘱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并要求把遗嘱的内容公开。这种做法是与有关法律相悖的。《老年人权利保障法》第19条明确规定:“老年入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可见,老年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遗嘱内容未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权,所立遗嘱即具备法律效力,将受到法律保护。其次,遗嘱与合同和协议等文书不同,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不需与任何入协商,也无须征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同意。
作者 李文成
出处 《老年世界》 2012年第14期15-15,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