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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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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乔江明读者: 《刑法》条款中对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规定不相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前者为“公共财物”,而后者为“本单位财物”。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22期68-69,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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