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是在多方面被运用的,它的运用主要表现在司法裁决中运用情理,运用情理获得案件真相,运用情理息讼止争,司法执行中运用情理等四个方面。基于裁决情理化体现了对社会价值的尊重,取证情理化体现了司法智慧与司法艺术,情理息讼体现了对司法目标的最终追求,司法执行情理化体现了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等四个方面的原因,"情理司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具有特定的合理性。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第4期33-38,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情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作用研究>(CLS(2011)D06)
江苏省教育厅课题<情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作用研究>(2011SJB820010)的成果之一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