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反向诉讼制度对于保障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有重要意义,其举证责任的分担关乎诉讼进程与结果,体现现代法治社会的平等观,有利于兼顾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实体法的精神。政府信息公开反向诉讼应采取"原、被告共同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借助其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角度深入理解政府信息公开反向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具体适用问题。
出处
《前沿》
2012年第12期74-75,共2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9XFX032)
电子科技大学2009年度中央高校基本业务经费项目"信息社会中柔性行政行为的法律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