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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活动中“形势”的重要性——以一个由最高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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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证据又必然凭借一定的介质得以保存并表现出来,这属于证据的形式问题。在特定的情形下,平时看似无关痛痒的这些“形式”,可能会如“乱麻中的快刀”一样具有举足轻重甚至生死攸关的作用。下面就结合本人正参与办理的一个商事诉讼案件,来谈谈这个“形式”的重要性。
作者 杨红良
出处 《现代工商》 2012年第8期72-73,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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