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世界近代史上,英国具有特殊的地位。不仅仅因为这个偏居欧洲一隅的岛国一度成为地跨五洲的“日不落”商业帝国,更是因为在几个世纪中,它是向欧洲乃至全世界输出制度的样板国。吉登斯将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宪政国家称为现代性两个最主要的制度维度,[1]而在某种程度上,英国的原生制度同时为这两者奠定了基础。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41-54,共14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现代国家的基本法律架构研究"(项目号20080440281)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