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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就关于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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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知中指出,新能源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地级市和县级市(不包括已申请绿色能源县的县级市)。副省级以上特大型城市可选择其中的一个城区申请,具备较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潜力的产业园区可申报新能源示范园区。新能源示范城市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出处 《中国能源》 2012年第7期4-4,共1页 Energ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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