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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财政部明确国际运输,船舶代理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7月1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通知提出,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出处 《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2年第15期16-16,共1页 China Logistics & Purch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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