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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效力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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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债的实现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法律规定为登记,而传统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为占有,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方式的并存,必然导致效力上的冲突,如何妥善解决这种冲突,成为动产抵押制度能否良性运转的关键。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阐述两者冲突表现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两种公示方式冲突的建议,以期协调动产物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作者 曾雅芳
出处 《知识经济》 2012年第13期36-37,共2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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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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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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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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