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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息化条例:出售个人信息可罚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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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可视情形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012年5月24日,《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4日。
出处 《信息系统工程》 2012年第7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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