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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香港终审法院的中英谈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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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伦敦枢密院到香港终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中国在“一国两制”国策下对香港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
作者 陈佐洱
出处 《纵横》 2012年第8期41-47,共7页 Across Time and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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