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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的规范行文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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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函适用范围的规定是“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可以肯定用函行文必须符合不相隶属的行文关系。目前,“用函行文怎样才能符合不相隶属的行文关系”的问题,再一次摆在我们的面前。实践证明:把握行文关系,遵循行文规则,是实现公文规范化的基础,是函规范行文的基本保证,也是分清正误两种“函代请示…‘函代通知…‘函代批复”、避免和纠正理论错讹的根本前提。
出处 《办公室业务》 2012年第7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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