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有两种,即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缓由法官自由裁量,两者之间并没有一个公开的、明确的标准。李昌奎的案件有自首和积极赔偿以及邻里纠纷等情节,不管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云南省高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再审,这个理由很让人疑惑。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也是民意与法律博弈的结果。这个结果将司法独立这个制度性的法律论题再次摆放在了中国人的面前。
出处
《社科纵横》
2012年第7期56-57,共2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