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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失灵,怎么办?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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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会的地位与作用理应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董事会的权力有时集中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个别经营者身上,有时又由于行政干预而被架空。董事会形同虚设,成为经营者和行政机构决策的'橡皮图章'。这种现象在公司制企业中普遍存在。董事会有独立性吗?
作者 刘湘丽
出处 《中外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24-25,共2页 Sino Foreign Management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4

  • 1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也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J].法学评论,2003,21(1):36-42. 被引量:107
  • 2张旭东.我国二百多家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J/OL].http://fince.sina.com.cn
  • 3德、日等国在监事会的具体设置和职能安排上仍存在较大差异.
  • 4马智彬:《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后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载1999年9月13日《改革导报》(广州).
  • 5由于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活动的中心,因此公司内部董事人数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反映了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度",公司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越高,则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度越高.
  • 6颐功耘主编:《市场秩序与公司法之完善》第24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版.
  • 7以日本为例,不仅企业中独立董事已有了零的突破,日本企业治理结构论坛1997年3月30日公布的中期报告《企业治理结构论的原则--关于新日本型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原则14B还指出:应在董事会内部设置有全体外部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参见酒卷俊雄《日本的企业治理结构论与公司法的修改》,载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 8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如日本商法260条(一)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业务的执行,并监督董事职务的执行."韩国商法第393条第2款也规定了董事会对董事执行职务的监督权.德国股份法第91条之(2)规定:"董事会应采取适当措施,特别是建立监督体制,以便尽早知悉危及公司生存的事态发展."
  • 9德国股份法第91条之(2)规定:"董事会应采取适当措施,特别是建立监督体制,以便尽早知悉危及公司生存的事态发展."
  • 10酒卷俊雄.《日本的企业治理结构论与公司法的修改》.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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