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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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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原告何女士与被告陈先生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处林权,登记在被告陈先生名下。2010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全椒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所有林权归原告所有。离婚后,被告一直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确定的内容。
作者 佚名
出处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2年第7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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