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有关绑架罪既遂认定标准的问题争议仍然很大,并无形成公认的结论。从司法实践和理论(包括司法考试)对于绑架罪的认识来看,需要以我国刑法形成共识的基本理论作为分析依据。在结合典型案例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应坚持人身权利的客体受到实际侵害的标准;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应采用当场性为主兼顾赎金特性的标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应以是否侵犯人身自由为标准;绑架中兼有抢劫的,应以吸收犯处理。
出处
《东方法学》
2012年第4期3-16,共14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学科编号:S30901)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案例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22S1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