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处理,《民法通则》没有做出特别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仅规定了道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瑕疵责任,没有对妨碍物的设置人责任做出特别规定,说明此时的设置人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85-89,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