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弄清“三权”是关键 被引量:2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明确“三权”属性是对农村土地纠纷的本质把握 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正确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与“使用权”的本质属性,是定准案件性质,掌握解决纠纷方法的前题和基础。任何事物都有其本质属性和特征,掌握“三权”的属性.是为了全面了解和认识该类事物.从而更好的处理这类纠纷。
作者 李新贵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115-116,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9

  • 1李文学.改革农村统筹提留款筹集制度的思考[J].经济纵横,1994(10):36-38. 被引量:1
  •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页以下,182页以下.
  • 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页.
  • 4扬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 5《土地管理法》第16条
  • 6《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 7《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
  • 8《孟子·滕文公上》,长沙:岳麓书社,1989年.
  • 9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有效.后文中简称法释[2005]6号司法解释.
  • 10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0年10月28日修订.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