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一些企业为逃避自身的经济责任,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职工或其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又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甚至不愿提供证据,给工伤认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此不能及时准确认定职工的工伤事实,职工也无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由此造成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也较多。究竟工伤认定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还是"举证责任倒置"呢?其实《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早已界定清楚,本期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出处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第8期61-62,共2页
China Health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