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构造由欺诈行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失去控制的财产数额较大这四个方面构成。相应地,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就应当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被害人并未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第二种形式为,虽然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但该失控财产的数额并未达到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此,诈骗罪基本犯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应当为失控加数额较大说。1996年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基本犯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采取的是"占有说",这并不恰当。2011年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对这一缺憾有待于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加以弥补。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7期61-72,共12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赵秉志教授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10AFX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