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因国有股占优势地位而具有独特性;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缺乏明确详尽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缺乏足够数量的具备资质的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局面……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的侵犯、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小股东的被动状态,而这些反过来又加重了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严峻性。因此,有必要借鉴现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运行的经验与教训,扬长避短,革新形同虚设的监事制度为独立的监事制度,以行之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7期110-117,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