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群体性证券诉讼制度存在着零乱与滞后问题,尤其在诉讼安排与前置程序设定上难以适应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需要,应当用开放的心态和理性务实的态度进行改革。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对完善我国的群体性证券诉讼制度有诸多借鉴价值,可以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规则、风险代理的胜诉酬金规则等方面吸收其合理因素,推动我国相关制度的渐进变革,但务必要克制法律移植中的盲目与冲动,谨防法律移植中的"一刀切"做法。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93-98,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