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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重复评价的禁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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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不能重复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等方面的争论。
作者 杜宪苗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4期6-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76页.
  • 2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J].现代法学,1994,16(1):9-12. 被引量:122
  • 3[日]小野清一郎,《新订刑法讲义总论》,日本成文堂1984年版,第274-275页.
  • 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307页.

共引文献122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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