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不能重复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等方面的争论。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4期6-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