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发起人将其具有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据以融资。它利用破产隔离制度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我国应当采取"边试点边立法"的模式,在具体制度建设上,应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明确将来债权等有关法律制度;为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77-81,共5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法治的变革与完善"(项目编号:L08DFX03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