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贿赂治理的理想是有效威慑贿赂,降低或消除行贿或受贿的激励。基于此种理想,贿赂额的追缴应当考虑贿赂的不同时间标准而以"数额高者"为标准。而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学界通说均以静态化的"受贿时的数额"为标准,此种标准既不能有效体现贿赂治理的理想目标,又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产生鼓励贿赂的后果,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和民众的正义直觉。日本法上对此也有不同争论,但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在这方面应当发挥更大威慑作用。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全能够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实现从"受贿时数额"向"数额高者"的转型,以实现贿赂治理的理想。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62-66,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