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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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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1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2012年3月1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2年第22期50-52,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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