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重点规定,一方面大量扩张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又通过"直接适用的法"、弱者利益保护等原则对其加以限制,充分体现其二维性。这种二维性的价值根源正是当代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求所致。然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继承法》中相关条文的协调问题、"直接适用的法"总括性规定问题以及具体把握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增加了意思自治原则二维性实现的困难。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165-168,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