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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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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我国台湾地区称缓起诉,一般是指公诉机关对可能被判处一定刑罚、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以及涉嫌的犯罪事实,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不予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施以强制命令或行为规则,规定在一定的考验期间,若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不起诉的情形.期间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
作者 邓扬城
机构地区 英德市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8期36-37,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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