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敦煌唐代民间契约(简称民契)的数量非常可观,其中包括大量借贷契约。通过对它的考察,再联系唐代的官方法律(简称官法)发现:唐代的官法对民契既有所为,更有所不为,既有体系性的规范,更对民契的独立自治留下了空间;而民间则坚信:"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民契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并设法规避或抵御官法。官法与民契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格局。探讨唐代官法对民间私契的宽容态度,对于今天国家处理由民间借贷而自发形成的融资秩序也有借鉴意义。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87-95,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08&ZD001)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的人学解构”(2010JDXM03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