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某农资公司销售的三元素高浓度复混肥进行了抽样检验。该批复混肥标称含量氮、磷、钾各15%,总养分含量45%;而实测结果N为12.4%,有效P_2O_5为11.9%,K_2O为14.2%,总养分含量为38.5%。该批复混肥被判为不合格。经调查取证,该批复混肥共购进50吨,进货价1480元/吨,已全部售完,销售价1540元/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法可对某农资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0年第6期31-31,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