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功能异化及现实表现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4月13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条文表述看,本罪仅对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予以刑事惩治。如果是由于个人履行能力的不足,难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仍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然而,本罪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及制度性障碍,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以操作,从而大大削弱立法效果。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5期75-8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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