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旅游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旅游辅助服务人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旅游合同违约的责任;但是旅游辅助服务人在代替旅游经营者向旅行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可能给旅行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本文认为旅游辅助服务人对旅行者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王雪娟
出处 《理论界》 2012年第7期68-69,共2页 Theory Horiz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孙森焱.民法摘编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252、253.
  • 2苏号朋,唐慧俊.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J].法学杂志,2011,32(6):4-6. 被引量:10
  • 3王音.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分析.栽于中国水运,2007(5).
  • 4王泽鉴.定型化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5.
  • 5[日]棚赖孝雄.易平,译.侵权行为责任的道德基础栽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8.
  • 6[英]戴维·M·沃克.北京社会与发展研究所,译件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37.
  • 7屈茂辉.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J].北方法学,2007,1(1):22-34. 被引量:117

二级参考文献11

共引文献12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