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不应忽视其所具有的功能,而实然功能和应然功能必须予以分离,单纯地赋予犯罪构成唯一的功能无法合理解决其所应具有的作用。而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并非完全存在于同一个构成结构中,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任务不同的价值预设之下,其所解决问题的角度并非相同。刑事立法所要解决的是设立犯罪认定的根据和划定犯罪圈,而刑事司法所要解决的是认定进出犯罪圈的行为和活动,两者的任务和终极目标的不同决定在两个层面中犯罪构成的架构不应相同,即存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构成结构,而这两个构成结构所具有或者体现的属性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出处
《理论界》
2012年第7期70-73,共4页
Theory Horizon